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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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给的,如果离婚后女方不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则需要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但是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且对方有能力保障子女的需求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判决离婚孩子给男方,女方要给抚养费的。 2、支付的标准是: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4、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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