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诉法第125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也可以径行裁判。 2、对于二审上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在贵阳中院,都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二审调查,听取各方的意见,审核有无新证据,合议之后再下判。一般不送达举证通知和合议庭人员通知,只在调查时告知。 3、如果上诉人在二审提交新证据,必须召集双方进行质证后才能决定是否采纳。 4、辩论意见在二审调查时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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