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六、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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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携带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以及双方的离婚协议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诉讼离婚,需要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对方的居住证明或是户籍证明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离婚需要的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然后带上这些证件到男女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符合条件的就会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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