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想请问律师: 1、村长于1999年强迫我家签的合同是否合理有效? 若能证明系胁迫,该合同应无效 2、村委是否有权利要求我家为已划分给我家的自留地收取租金? 收租金应没有法律依据 3、村委是否有权收回我家自建的房屋并用于投标? 村委收回没有法律依据 4、我们目前该怎么做?是否有相关的法规可以保护我们的权利? 建议及时聘请当地律师,积极应诉和提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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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被收走,要分情况来看:该块宅基地属于“一户多宅”范畴,该块宅基地闲置2年及以上(含2年),村庄整治或者新农村建设。 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是“一户多宅”这样的违规情况,国家要求宅基地收回都以尊重农民为原则。对于长期闲置宅基地的,各地首先应该是引导农民以有偿退出或者是宅基地流转的方式来解决,这样也能一举多得,农民还能获得一份额外收入。
村委会无权征收房屋。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征收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来进行征收,所以村委会并没有权力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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