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2、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 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误工费区分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时间和收入数额确定; 无固定收入,有非固定收入证明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证明本人收入状况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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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害受伤人员误工费营养费,赔偿标准如下: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误工费的固定标准:用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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