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交强险”与目前已有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性保险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商业车险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限额内给予赔偿。“交强险”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范围,且并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这一点也与商业车险不同。最后,“交强险”不是以营利为目的险种,而一种强制性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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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强险是法律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保险,而商业车险不是强制性要求的;2.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3.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上路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 2、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可以只投保交强险,但是这样做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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