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为合并分立而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是公司解散不按期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请求组织清算解散;六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无论那种方式解散,占表决权25%的股东指可以提出解散的议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无权决定解散事宜。除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和撤销以及人民法院决定解散的情形,其余情形解散公司按《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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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法人解散的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 2、公司依法进行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4、人民法院依照股东申请予以解散公司等原因。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章程规定解散原因出现;股东大会解散,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一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法定解散,公司合并和分立原因,需要解散;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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