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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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有几个,即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嫌疑分子,公安机关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所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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