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一方面是基于婚姻要慎重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方不出庭无法审理清楚案件事实。建议撤诉之后,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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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法院判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也不能挽回夫妻关系。所以只要法院不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是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调解程序中依法和好的,即使是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样也不会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一般情况下,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离婚的可能性很大,但并不是说一定判离婚。只要女方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出具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并无再共同生活的可能,法院一般是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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