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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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冻结离婚财产后,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被告的资产将在起诉六个月后被冻结。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可以起诉前保全财产的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使与被保全财产有关的纠纷能够通过审判解决。利害关系人在三十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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