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答复:8月7日,国务院已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按规定,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 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全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查询。目前,省工商局正在抓紧时间制定《企业年度报告暂行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具体开展企业年报时间请关注绵阳工商局网站公告和相关媒体公告及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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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未按时进行工商年报的,将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企业还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法人等在进行注册新公司、经营、从业任职资格等将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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