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离婚协议。可以参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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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离婚需要准备的证件: 1、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3、两人的结婚证; 4、当事人的单人近期半身两寸免冠照片。
去民政局办理复婚需要: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申请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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