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 1、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以高利转贷罪论处。我国《刑法》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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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没有高利贷罪,只有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高利贷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放高利贷并不构成犯罪,高利转贷才会构成犯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2、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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