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间又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上诉权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对判决的上诉期间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该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超过了该法定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行使上诉权的机会,即使坚持上诉,也不产生上诉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九条又进一步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限均从次日起算。”按照上述规定,上诉期间是从接收到有关诉讼文书的次日开始计算的,接受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上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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