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只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到期后并不是意味着案件终结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针对监视居住到期属于法律程序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监视居住到期后不代表案件的终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且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