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工伤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工伤认定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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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去申请工伤认定,员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可以自行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是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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