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当从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次月起计发。但对《通知》实施之前已经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符合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的,设定3个月的期限(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在设定的3个月中的任何时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从《通知》实施的次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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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申请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如下: 1、死者需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补助对象应当是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包括:父母、亲生子女、养子养女、弟妹; 3、受补助者需不满16周岁或满16周岁在普通高中就读或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具体的补助费用根据困难情况、补助对象收入情况等确定。
遗嘱生活困难费用按照接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具体的标准依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和“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原则,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对于烈士家属或者在保护国家利益中牺牲的人,标准稍微提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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