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的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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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户口不在父母身边,要迁过来,首先要到孩子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将孩子的户口落户到父母现居住地的户口上。这是属于子女投靠父母(含农转非)落户的迁移办理。 二、办理户口迁移的一般程序: 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等资料; 3,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迁移的意见; 4,户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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