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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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节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情节恶劣的加重处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加重处罚;二人以上轮奸的加重处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有: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3、客观要件,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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