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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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 二、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又称票据的善意取得,他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票据以其独特的支付、汇兑、信用等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票据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如果在其一交易环节中发生了票据转让是由无处分权人所为的情况,在票据上原真实权利人与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对应上,票据法明确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日本学者长谷川雄一认为善意取得是对于取得者对转让人为权利人这样一种信赖的保护的制度,从而治愈了其前手无权利的瑕疵。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是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侵权行为由以下四部分组成:加害行为,即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损害事实,即不利影响。损害事实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损害事实是由损害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没有损害行为不会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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