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它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公司,但也是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它有如下特征: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④有限责任公司是将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优点综合起来的公司形式。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特点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生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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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身份权。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四、资产收益权资产收益权。 五、知情权。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八、决议撤销权。
股东义务包括: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 5、追加出资义务;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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