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还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夫妻双方离开家乡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要求离婚方应向另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另外,如果找不到另一方现居住的地方,还可依法向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公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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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在外地的起诉离婚的地点: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诉讼离婚。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必须是双方都要到民政局去,才能离婚的,如果对方不到,是不能自愿离婚的,只有起诉离婚。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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