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缴医保费满15年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十四届人大第八次常委会审议,其中的焦点就是关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问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下简称规定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本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规定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缴费年限的折算或计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广州市一直按照1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缴纳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了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原因为: (1)广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积累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参保人缴交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每年按比例计提使用,而按近两年的计缴金额和参保人数计算,现行规定的10年过渡金仅够退休人员3年使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和人口寿命的延长,退休人员数量将不断增加,医保过渡金积累将不断下降,基金的支付压力将会越来越大。 (2)随着医疗物价标准的调整、整体物价水平的上升以及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参保人的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医疗费用增长已势在必行。 (3)全国对最低缴费年限没有统一规定,最高的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最低的男女职工均为15年。广州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现行规定的10年改为15年,是基于两个原因的考虑:一是广州市的缴费年限较其他城市明显偏短;二是为更好地与省养老保险15年缴费年限衔接。另外,为避免引发广大参保人员的矛盾,保持医疗保险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条例》体现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即《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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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保缴费基数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其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就是以社保缴费的储存额为计发基数的。职工在退休领取养老金时,需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社保缴费基数为 3368,退休后每月可领到的养老金=3368元*15%+3368元*8%*12*10-120-690元。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者,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都可经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1.如果社保缴纳了15年,如果是在2018年退休,那么缴纳费用应该是在1万到10万元之间,退休金是在1000到2000左右,占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0%到30%左右。 2.如果是从2018年开始缴纳社保,缴纳15年之后,在2033年正式退休,缴纳的养老保险将达到30到50万元之间,每个月能够领取4000到6000块钱的养老金。 3.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剧增,养老金有上学到了当地的30%到20%左右,虽然现在看来收入很可观,但是对于未来,按照当地的收入比较来看,是一个比较小的数据,但是对于像老公啊,好退休人员都失业,未来养老问题来看,已经是唯一的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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