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被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出具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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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离职证明的解决方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劳动者私下联系公司负责人要求开具离职证明,如果拖欠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与公司协商赔偿问题。 第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处投诉,要求前公司赔偿损失费等等。 第三,劳动者在监察处投诉后仍拿不到离职证明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起诉。
用人单位承担两种责任: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没有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没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情况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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