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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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违约法律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事前对于各种违约行为作出明确的约定,使得违约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事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索赔。
正常情况下违约金条款同合同整体同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效力,自然也要遵循合同整体的效力,与合同一起生效,但是民法典赋予了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权利,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违约金条款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法律会优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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