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赔偿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保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可见,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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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属于受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对半分的。法律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一方因事故赔偿借款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专属的个人债务。如果配偶对该机动车有运行支配权,或者该机动车事故源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则该赔偿责任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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