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办理时需要的证件如下: 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外国人: ⑴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外国侨民: ⑴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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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满二十二岁,女性满二十岁;符合一夫一妻制;一方或双方之间没有法律禁止结婚。重婚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涉外婚姻离婚要如下证件:结婚证、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户口本、外国居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且当事人提供的前述证件,必须为合法有效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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