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住院治疗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实行起付标准和年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在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以上,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参保年限长短确定。在一个年度内再次住院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不再实行起付标准,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负担。年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5%,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10倍,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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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报销比例:基层社区医院(小点):80%;大型综合医院(大点):经小点转诊报55%;未经转诊报45%。小点转诊到大点可多报10%。职工医保参保人到“小点”门诊就医,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80%;直接去“大点”门诊就诊,报销比例为45%。若经“小点”首诊并经转诊后30日内,再到“大点”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55%,可多报10%。
1、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 2、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标准(如:监护病房、复苏室、 ICU、 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 3、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标准。以上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床位费标准执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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