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均可。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职工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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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有效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主要内容: 1、有关工伤职工的个人基本信息,比如职工姓名、职工性别、职工的出生日期、职工的身份证号码、职工的联系电话、家庭地址等等; 2、有关职工伤残情况:比如职工申请工伤时间、发生事故时间、职工的受害部位等等。除此之外,还需要附有用人单位信息,比如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要写明: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2、被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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