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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补偿中货币补偿的计算需根据评估房屋的价值后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普通商品住宅,业主可以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装修和附属物的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货币补偿补助或产权调换补助,签约搬迁奖励等。货币补偿补助或产权调换补助当中,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话,普通住宅按15%进行补偿;如果是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不足200万元部分为20%,200万元到500万元部分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为5%;办公、工业、仓储用房为20%。县(市)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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