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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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解释包括如下内容:以虚假手段办理信用卡或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骗取财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经银行催告三个月以上未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为: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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