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罚钱,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1、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4.8倍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为计算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2、不够间隔期生育的,夫妻双方分别按计算基数一次性征收1倍基数的社会抚养费。3、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2倍基数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按本款第1项规定执行。4、重婚生育的,一次性征收8倍基数的社会抚养费。5、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相关规定处理。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算公式一方社会抚养费=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倍数×超生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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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婚生子女,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非婚生子女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由婴儿父母凭出生医学证明等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
非婚生育按照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违法行为。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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