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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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投靠情形: 1)夫妻投靠;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4)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5)其他亲属关系; 办理程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条件: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表上需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3)身份证、结婚证; (4)迁入人员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 (5)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地点(址):派出所户籍室。
离婚后,当事人要将本人和孩子的户口迁出来的,应当办理迁移登记。离婚后,孩子随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并且户口也随当事人一起走的,当事人应当去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后,发现当事人确实因离婚而迁户口,并且孩子由当事人直接抚养的,应当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把当事人和孩子的户口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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