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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证的办理地点是: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现役军人由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结婚证的办理地点规定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中: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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