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是2118年开始实施的。在《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有相关的规定你可以看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第六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第七条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估价机构确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中的11%付给房屋产权人 91%付给房屋承租人。第八条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但对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可按以下标准调整房屋补偿价格:(一)经营12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15%;(二)经营24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1%;(三)经营36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5%;(四)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1%。上述房屋补偿价格上浮后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评定的补偿价格。住宅改为非住宅按上述标准上浮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上浮的优惠政策。第九条拆迁当事人达成一致且于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第十条拆迁人应对符合下列标准自建或自建公助的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原房屋重置价格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51%比照有证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安置:(一)房屋是在2111年以前建造的;(二)房屋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的;(三)居住人具有与房屋座落位置相一致的独立的居民户口;(四)居住人实际在此房居住没有出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五)被拆迁房屋仅用于居住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六)居住人没有其它住房的。第十一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接的偏厦门斗等附属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1元补偿。第十二条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的附属设施进行补偿:(一)有线电视每户311元;(二)迁移费每部111元;(三)动力电每千瓦271元;(四)燃气设施每户1511元;(五)果树以树干的中间直径为准每1厘米25元。第十三条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拆迁人拆除。第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低于381元的按381元计发。第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补助费。原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元标准计发。原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发。原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1元标准计发。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可比照上述规定计发。第十六条住宅或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拆迁已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第十七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从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止按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为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给房屋承租人。第十八条拆迁已出租的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临迁期间由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拆迁人按每平方米11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且拆迁时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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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细则》进一步规范标准,对月收入、还款能力的认定进行了重新明确。将原月收入扣减生活费支出后的60%作为还款能力,调整为无需扣减生活费支出;如果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其他贷款,在还款能力测算时,家庭月收入中应减去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贷款月还款额,或在当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中核减其他贷款余额确定最高可贷额度。
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为:2008年中共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加快了改造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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