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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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需要满足收养人并无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年满30周岁。而被收养人必须要满足的条件有:意外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情况: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在具务一般情况的条件下,还应该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二、特殊情况: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二)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三)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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