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二)申请人陈述申请行政许可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三)利害关系人陈述与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四)听证主持人就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进行辩论、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参加听证各方的最后意见;(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当场提供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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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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