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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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天数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1.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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