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中的财产损失赔偿的有关事宜,具体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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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财产损失需要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 1、车辆因遭受事故而需要修复的损失; 2、车上的货物因事故而遭受的损失; 3、其他在事故中遭受损失的财物赔偿。
交通肇事财产损失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赔偿: 1、财产损失方可以请求侵权人就车辆损毁、车辆内附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等实际产生费用进行赔偿; 2、其中损坏的物品应当合理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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