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4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二、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754元的补足到1754元。三、支付渠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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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四级伤残每个月工资3300元,伤残津贴是2475元。根据法律规定,工伤鉴定为四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伤残津贴发放时间通常是在工伤鉴定的结果出来之后。一般情况下,在员工的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就可以申请伤残津贴的支付了。伤残津贴分成一次性的支付和分期按照每月进行支付,工伤职工可以自己选择。如果是一次性支付的,则通常是在工伤鉴定之后的一年之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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