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移交到检察院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的,会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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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如果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认为检察院证据不足的处理: 1、如果案件的犯罪事实不清楚的、犯罪证据不充分的,作出无罪的判决; 2、依据法律的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作出无罪的判决; 3、案件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证据充分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作出有罪的判决。证据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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