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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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3周岁离婚会判给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夫妻离婚孩子判决原则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时,孩子三周岁的,人民法院必须根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确定孩子判给谁。根据法律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抚养权时,必须全面考虑父母的具体情况,看谁的情况更适合抚养孩子,更利于孩子的成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谁的情况更适合抚养孩子,孩子的抚养权就会判给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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