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建立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应当在种植条件适宜的已垦草原或者在原生植被破坏严重、不适宜采用封育措施恢复植被的土地上进行,并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立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的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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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10亩以上。违法开垦草原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中限定,构成违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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