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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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对委托代理人范围作出规定,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起诉到法院的,只有律师、法律工作者、近亲属等才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
民事案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对委托代理人范围作出规定,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起诉到法院的,只有律师、法律工作者、近亲属等才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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