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指,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或为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上述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实行先缴后补,给予一定费用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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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社保,断缴以后,很多地区是无法补缴的。只能在社保中断后,继续参保,但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如果缴费年限满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最低年限要求,一般不会影响养老待遇与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 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社保,只能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断缴之后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中断的时间越长,退休以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也就越低; (2)中断时间越长,个人账户养老金也会降低; (3)退休时未达到缴费年限,就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2、医疗保险: (1)断交超过3个月,医疗保险的待遇就会终止; (2)断交3个月以上,续交时会重新计算连续参保时间; (3)退休时未达到缴费年限,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基本待遇。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且未满55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失业人员)。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应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真实劳动合同,并进行了就业登记,失业后在常住地进行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了不低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 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属于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后失业的);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失地农民,土地被依法征收,且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残疾人;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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