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①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④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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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满足满足以下条件是有效的: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不同遗嘱类型需满足不同条件。 其中代书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与所列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而口头遗嘱只有在危及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时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 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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