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通过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 其次,通过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三)收养关系当事人自愿订立收养协议; (四)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五)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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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儿童需要满足的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应与被收养人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抱养婴儿要满足的条件: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且本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能力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只要收养人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依法抱养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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