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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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接管,制定并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若是有不动产的,应当首先进行评估作价。之后拍卖或者是变卖。若是没有依法清算的,债务由清算义务人承担。
公司破产公司财产应当偿还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偿还的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职工工资伤亡补助,社会保险以及税款,如果还有财产的话,最后偿还的是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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