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当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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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钱不还逃跑了,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 1、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缺席判决。 2、如果有连带责任担保人,债权人可以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是一般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该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失踪时,债权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清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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