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定理由明确五种情形,除此外还设有其他项,如下: (一)情感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3.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4.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5.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二)疾病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三)不法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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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诉讼离婚的适用情形: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诉讼离婚的情形有: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不能就子女抚养、财产等离婚后果达成协议的;虽然夫妻双方都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等离婚后果达成协议,但未依法在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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